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实施办法
内工大学位办字〔202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学术不端行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程序,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严明学术道德和纪律,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34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内蒙古工业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内工大校发〔2017〕27号)、《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和导师学术行为规范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我校在学位论文答辩评审前和学位论文答辩后两个环节均需进行复制比检测。
第二章复制比检测方式与程序
第三条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工作由各学院和研究生院共同组织进行。学院负责学位论文答辩送审前的复制比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如实上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负责监督、检查及对答辩后最终提交申请学位的论文进行复制比的抽查复检工作。
第四条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账户实行分级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通过“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系统”进行。研究生院具有账号管理权限,为有关学院分配子账号及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篇数。
(二)各学院的子账号需在固定IP机器上运行,且只限检测本学院拟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各学院需对用户名、密码、检测过程、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严禁使用该系统对非本学院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与学位论文无关的论文进行检测。
(三)研究生院对运行子账号进行IP绑定,全程监控系统使用情况,可随时查阅子账号的文献检测情况及使用日志,对违规子账号进行锁定、停用、存证、删除。
第五条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程序及内容
(一)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程序如下:
1.研究生本人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申请及检测结果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2.导师同意签字后,将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学院;
3.学院负责学位论文的复制比检测工作,被检测的学位论文为pdf格式,必须与评审学位论文内容一致(凡在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与核实,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4.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完毕后,由学院相关负责人在申请表中填写复制比检测结果;
5.学院相关负责人将复制比检测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检测内容。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内容包括摘要、目录和学位论文正文部分。
第三章复制比检测结果及处理办法
第六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评审阶段前须进行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检测结果及处理办法如下:
(一)学位论文(评审版)的复制比检测结果在30%以下者视为通过,可进入学位论文答辩评审环节。
(二)学位论文(评审版)的复制比检测结果超出30%(含30%)但不足50%者,按如下程序处理:
1.申请人须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两周的修改,修改后进行第二次复制比检测,检测结果在30%以下,可进入学位论文评审环节;如检测结果仍超出30%(含30%)以上,须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修改。
2.申请人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修改后进行第三次复制比检测,如复制比检测结果在30%以下,可进入学位论文评审环节;如检测结果仍超出30%(含30%)以上,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后续不再接收其申请。
(三)学位论文(评审版)的复制比检测结果超出50%(含50%)者,申请人须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重大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须再次进行复制比检测,检测结果在30%以下者,可进入学位论文评审环节;如检测结果仍大于30%(含30%),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且后续不再接收其申请。
(四)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仅检测一次,复制比检测结果超出30%(含30%)者,取消其申请提前毕业资格。
第七条研究生学位论文在答辩完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前,须进行学位论文(最终版)的复制比检测,检测结果及处理办法如下:
(一)学位论文(最终版)复制比检测结果在30%以下者视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授予的建议。
(二)学位论文(最终版)复制比检测结果超出30%(含30%)但不足50%者,申请人须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进行第二次复制比检测,检测结果在30%以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授予的建议;如其复制比检测结果仍大于30%(含30%),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且后续不再接收其申请。
(三)学位论文(最终版)复制比检测结果超50%(含50%)以上者,申请人须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重大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进行第二次复制比检测,检测结果在30%以下,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递交学位论文答辩评审申请;如其复制比检测结果仍大于30%(含30%),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且后续不再接收其申请。
第八条本章第六条和第七条中规定的允许修改学位论文期限均指在我校学籍管理规定的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内,如修改时间范围已超出最长学习年限,则不再允许修改学位论文,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四章其他
第九条我校申请毕业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复制比检测工作按此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原《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实施办法(试行)》(内工大研院字〔2019〕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